埃塞俄比亚工业园公告

编号No./

工业园公告

鉴于:有必要通过建立工业园以吸引国内外直接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增加就业机会,进而加速国家经济改革及发展;

鉴于:有必要提高出口;保护环境及人类福祉;节约土地;建立并扩大城市规划中心;

鉴于:有必要就工业园建立、发展、运营、管理及监管等方面进行立法。

因此,根据埃塞俄比亚宪法第55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公告,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

1、简称

本公告可被称为工业园公告No./。

2、定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另有规定:

(1)“工业园”是指由主管部门规划的用以发展广泛、统一、多样或特定行业的特殊区域,在工业园内应有经规划的基础设施,并提供公路、电力、水、一站式服务及特别优惠政策;通过工业园的建设,实现系统规划的工业发展,减轻环境污染,提高人民福利及城市中心发展;工业园包括特别经济区、技术园区、出口加工区、农业加工区、自由贸易区及投资委员会规划的类似园区。

(2)“资产”是指公有、私有、公私合营企业享有的与工业园有关的任何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

(3)“土地”是指为工业园规划的土地。

(4)“已开发土地”是指已完成诸如公路、水、电、通讯、污水及空气处理系统及其它重要基础设施的土地。

(5)“租赁”是指通过固定期限合同获取工业园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6)“项目开始”是指:

a、对于工业园开发商而言,项目开始是指如公路、水、电力、通讯、污水处理系统及其它重要基础设施,也包括建筑物的建设,;

b、对于工业园入驻企业而言,项目开始指在工业园内,已许可施工的建筑开始进行钢结构建设。

(7)“转租”是指工业园开发商或运营商将工业园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工业园入驻企业的行为。

(8)“投资”是指工业园开发商、运营商及入驻企业根据许可或达成的协议,投入现金、实物或两者的组合,新建、扩建或升级工业园、工业园运营及工业园入驻企业。

(9)“集团”是指依No./号部长理事会条例建立的工业园开发集团。

(10)“工业园开发商”是指根据投资公告、投资条例、工业园开发许可及工业园开发协议,从事设计、建设、开发工业园的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公有、私有、公私合营的开发商,也包括第9条“集团。

(11)“工业园运营商”是指根据投资公告、投资条例、工业园运营许可及工业园运营协议,从事运营、维护、推广工业园的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公有、私有、公私合营的运营商,也包括上述第9条“集团”。

(12)“工业园入驻企业”是指根据投资公告、投资条例、工业园企业入驻许可及工业园企业入驻协议,通过转租获取工业园已开发土地或在已开发的工业园土地上租赁或自建工厂从事生产、服务以获取利润的埃塞国民、外国人或埃外合营的公有、私有、公司合营的企业。

(13)“投资公告”指编号为No./的投资公告及后续修订;“投资条例”指编号为No./的投资激励及投资领域条例及后续修订。

(14)“协议”是指,以下主体间签订的如下协议:

a、投资委员会及工业园开发商之间就工业园设计、建设、开发及提供其它服务签订的协议;

b、工业园开发商与运营商之间就工业园运营、维护、推广及提供其它特别支持服务签订的协议;

c、工业园开发商、运营商与工业园入驻企业之间签订的协议。

(15)“工业园居民”是指获得投资委员会颁发居住证,有权居住在工业园的自然人。

(16)“政府”是指埃塞联邦或地方政府。

(17)“地区”是指埃塞宪法第47条第1款所涉州,包括亚的斯亚贝巴及德雷达瓦市。

(18)“管委会”(Board)、“委员会”(Commission)分别指根据编号为No./的部长理事会条例设立的投资管委会及投资委员会。

(19)“主管部门”是指就工业园特殊事项或区域有权或有义务进行管理的任何联邦、地区或市级管理部门。

(20)“投资许可”是指为工业园发展,工业园开发商、运营商或入驻企业以投资者身份获得投资委员会颁发的许可。

(21)“关税区域”是指工业园接受普通关税法管辖的区域。

(22)“工业园关税控制区”是指在工业园区内,海关有控制权的领域,但该区域不视为第21条的关税区域。

(23)“适用的法律”是指为补充或说明本公告及工业园条例而制定的任何公告、条例及法令等。

(24)“条例”是指为实施本公告由部长理事会制定的条例。

(25)“三方劳工安排”是指劳工部,工业园开发商、运营商、入驻企业及职工代表三方就劳工问题达成的安排。

(26)“公用事业”是指工业园相关的诸如水、电、通讯、煤气等本条例专门规定的类似基本服务。

(27)“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

(28)本公告中以男性称谓表述的性别含女性。

3、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埃塞俄比亚境内所有联邦工业园开展的活动或与之相关的事项,以及在联邦工业园内从事活动的任何人。

4、目标

本公告有如下目标:

(1)调控工业园的规划、开发及运营;

(2)为国家的技术及工业基础发展做贡献;

(3)鼓励私营部门参与制造业及相关投资;

(4)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

(5)创造就业机会,获得可持续的经济发展。

第二章工业园开发商及运营商的权利义务

5、工业园开发商的权利

(1)设计、建设、开发、利用工业园并提供服务。

(2)转租已开发工业园土地。

(3)向工业园入驻企业出租或销售其在工业园内的不动产、建筑物或空间,但需符合条例关于生产、办公、居住及其它服务的比例。

(4)就工业园土地的开发、运营及推广签订分租协议。

(5)根据工业园开发协议运营、维护、推广工业园。

(6)根据条例雇佣埃塞俄比亚国民及外国公民。

(7)参与金融市场以获得贷款、资金担保及其它金融资源,但需根据条例及其它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

(8)向工业园入驻企业提供服务,根据投资委员会与公用事业部门签署的协议,代收相关费用。

(9)享受税收及关税减免及其它法律规定的优惠政策。

6、工业园开发商的义务

(1)如投资许可及工业园开发商/运营商协议有规定,需为投资委员会的一站式服务、税收及关税总局建设不动产、现场基础设施、办公场所等。

(2)在工业园开发设计项目中,为国内培训机构的参与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3)在工业园开发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开始工业园的开发。

(4)遵守投资许可就资本及债务融资约定的任何经济义务、时间表等。

(5)提供可证明其经济来源真实性的文件。

(6)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让未开发的工业园土地。

(7)遵守公告、条例、环境保护法、其它法律及许可规定的其它义务。

(8)通过培训向埃塞国民传授技术知识,进而替代外国员工及专家。

7、工业园运营商的权利

(1)转让已开发工业园土地的使用权;出租不动产,提供设备及其它服务;代表工业园开发商提供基本服务及其它收费服务。

(2)根据工业园运营协议运营、维护、推广工业园。

(3)根据条例雇佣埃塞俄比亚国民及外国公民。

(4)行使本公告及其它法律赋予的其它权利。

8、工业园运营商的义务

(1)遵守本公告及投资许可的规定。

(2)根据工业园投资许可,运营、维护、推广工业园,并保持其资产、设备等处于运行状态。

(3)为一站式服务及关税服务提供办公场所及设备。

(4)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让未完成开发的工业园土地使用权,但工业园开发集团向其它工业园开发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5)加强国内制造企业及工业园入驻企业的交流,以提高国内制造企业的技术能力,并从国际市场受益。

(6)遵守公告、条例、法律、投资许可及协议等规定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责任及其它义务。

(7)通过培训埃塞国民传授技术知识,进而替代外国员工及专家。

第三章工业园入驻企业及投资

9、工业园入驻企业的权利

(1)获得工业园入驻许可,以便在工业园内从事投资活动。

(2)在获得本公告第9条第1款所述之入驻许可后,享受税收、关税减免等优惠措施。

(3)根据入驻许可的规定从事投资活动,但不得进行违背公共秩序、道德的行为。

(4)通过转租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拥有、出售自有建筑物,出租其它不动产;根据本公告及其它法律规定的关税待遇出口、进口或在工业园关税控制区销售货物,提供服务。

10、工业园入驻企业的义务

(1)在工业园入驻许可及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开始业务。

(2)依工业园入驻许可从事投资活动。

(3)在企业内部或与外部合作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培训。

(4)遵守本公告、条例、法律等规定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责任及雇主义务等。

(5)通过向埃塞国民培训,传授技术知识,进而替代外国员工及专家。

11、投资委员会对投机行为的制裁措施

(1)如工业园开发商或运营商未获得投资委员会事先许可的前提下,违反工业园开发/运营许可、协议,违反工业园公告等,擅自将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的,依投资委员会颁发的法令采取制裁措施。

(2)本公告第11条第1款不包括工业园入驻企业与工业园开发商/运营商就工业园内已开发的土地出租达成的协议。

(3)为实施本条款,投资委员会应对全部工业园每年的租赁情况进行持续跟踪。

12、商事注册

(1)所有拟进行工业园开发、运营、入驻的企业均应向投资委员会提交以下与设立及注册相关的文件:

a、由拟进行工业园投资的投资者或其代理人签字的申请表;

b、经公证的备忘录及章程;

c、若以分支机构作为投资主体,需提供母公司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

(2)根据本公告第12条第1款注册的工业园开发商、运营商及入驻企业拥有法人资格。

(3)关于工业园相关主体的商业注册、运营批准、发证、报告、监督、破产、清算等以条例的形式另行规定。

第四章工业园内工作许可及居住

13、工业园内外国人准入、工作许可及居住

(1)任何工业园开发商、运营商及入驻企业均可雇佣外国人从事高层管理、监督、培训及其它技术支持等工作。

(2)外籍员工及其家属的准入、工作许可及居住证可通过投资委员会一站式服务、移民局、劳工部等协调加快办理。

14、工业园区居民资格

(1)满足本公告规定的前提下,任何自然人,无论是埃塞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可获得工业园居民资格。

(2)工业园居住证分类、证书颁发及工作许可以条例的形式另行规定。

15、工业园居民权利

(1)在居民证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区域内居住生活。

(2)在工业园内免税或免其它费用进口个人物品,细节以条例的形式另行规定。

(3)为方便了解工业园开发商、运营商提供的便利条件及服务等,可成立沟通委员会。

(4)向工业园其它居民转让个人物品,细节以条例的形式另行规定。

(5)本公告规定的其它权利。

16、工业园居民的义务

(1)除非本公告另有规定,进口货物时支付关税及其它应交税费。

(2)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3)其它法律规定的义务。

17、投资委员会对工业园居民投机行为的制裁措施

如工业园居民违反居住证、公告、条例等的规定,私自将其工业园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投资委员会可采取如下措施:

(1)撤销工业园居住证。

(2)收回其作为工业园居民期间,从工业园开发商或运营商处获得的财产。

(3)向该居民征收最长30日的资产租金。

18、工业园居民资格的撤销

(1)投资委员会可在提前90日通知的前提下,并确保程序正当,尤其是举行行政听证会后,基于如下原因撤销工业园居民资格:

a、如工业园居民不再满足本公告、条例、运营规则及程序、居民证及其它法律的要求。

b、如工业园居民资格系通过虚假陈述、提供错误信息等方式获得的。

(2)工业园居民资格的撤销直接导致工业园居民权利的丧失;如情况需要,工业园居民应将相关资产返还工业园开发商或运营商。

(3)被撤销工业园居民资格的自然人或拟离开工业园的自然人可在缴纳关税或其它税款的前提下,转售其个人物品。

(4)投资委员会可根据本公告的规定采取其它措施。

第五章担保、保护及国民待遇

19、国民待遇

不违反其它法律关于外国投资者规定的前提下,任何外国投资者可单独或与埃塞国民共同投资作为工业园开发商、运营商、入驻企业。

20、担保及保护

(1)除非因公共目的需要,且在获得相应赔偿的前提下,任何工业园投资不得被征用。

(2)如遇外国投资者,需使用在国际市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赔偿。

(3)对工业园投资的任何非法剥夺、征用,需赔偿工业园开发商、运营商、入驻企业重置资产的成本,并支付自非法剥夺、征用之日起至重置之日期间的利息。

(4)关于征用的方式、非法剥夺、征用的认定、赔偿及重置等适用其它相关法律规定。

21、外汇管理

任何工业园开发商、运营商及入驻企业:

(1)有权从国外银行及国内金融机构贷款。

(2)允许将其股票、债券及其它资产在国际保险市场投保。

(3)根据投资公告(No./)第26条第1项a-g的规定,按照汇款当日最高汇率汇款。细节以条例的形式另行规定。

第六章土地获得及环境保护

22、工业园土地、动产及不动产的获得

(1)工业园开发商可通过租赁系统获得土地使用权,或转租已开发的工业园土地。

(2)工业园运营商在获得投资委员会批准的前提下可占有、管理工业园开发商开发的土地。

(3)工业园入驻企业在获得投资会批准及颁发的投资许可后,可通过与工业园开发商、运营商签署协议获得工业园土地使用权。

(4)市区、郊区土地获得、使用的条件、限制及竞价系统等不适用于工业园土地。

(5)关于工业园土地的选址注册、租赁、开发、建设、设施提供及安全等细节以条例的形式另行规定。

(6)任何工业园开发商、运营商、入驻企业有权将其土地使用权(已开发)、其它不动产、动产等抵押,用于从金融机构贷款,具体细节以条例的形式另行规定。

(7)工业园开发商或运营商未获得投资委员会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向入驻企业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已开发工业园土地。

23、建筑规格

尽管有其它法律规定,工业园土地开发的规格、标准,工业园建筑物的结构、建设等应由条例另行规定,以确保项目有合适的设计、规划、建设,工业园得到合理的管理、土地有效开发管理,相关项目得到监控及质量控制等。

24、环境保护

(1)工业园区需遵守联邦及地方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

(2)环境及林业部应在工业园内专设办公室,以便工业园区内环境保护规格、标准、防护、管理及污染减轻等的申请、监督、保护及实施。

(3)工业园关于环境保护义务的细节以条例的形式另行规定。

25、工业园规划及修订

(1)投资委员会负责工业园的规划。

(2)投资委员会在规划工业园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a、拟进行项目的特性;

b、拟建工业园的规模及边界;

c、土地清空,工业及基础设施投入,成为居住中心的可行性,项目的特点,包括医疗及生活的便利;

d、与主规划、土地使用等的兼容性。

(3)工业园规划流程细节以条例的形式另行规定。。

(4)工业园调整及撤销由投资委员会决定。

26、工业园开发商的筛选

工业园开发商的筛选以条例的形式另行规定。

27、一站式服务

(1)工业园区内的主管机构应提供一站式服务。

(2)投资委员会应在工业园区内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协调其它机构提供服务。

(3)相关主管部门在一站式服务中应确保完成任务。

(4)关于一站式服务的细节以条例的形式另行规定。。

28、劳动事务

(1)编号为No./的劳动法公告及其修订适用于工业园内。

(2)在遵守本条第1款的前提下,劳动关系签订时可考虑工业园的特殊性。

(3)劳工部应在三方劳动安排的基础上,咨询工业部意见后,确定劳动事务的规则及程序,细节以条例的形式另行规定。

(4)当有必要时,工业园应联合相关政府部门及工业园开发商组织技术及职业培训。

(5)工业部应为技术转让及发展的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章管理机构及投诉程序

29、管理机构

(1)管委会监督工业园的管理。

(2)工业园开发商、运营商及入驻企业如对投资委员会决定不满的,可向管委会投诉。

(3)管委会履行职责的方式以条例的形式另行规定。

(4)工业部应确保并监督工业园入驻企业在延伸服务、技术、投入、市场、生产方法等方面得到了有效的协助。

(5)投资委员会除依据编号为No./的投资公告及其修订履行职责外,还应向工业园开发商、运营商、入驻企业颁发许可;并与工业园开发商、运营商签署相关协议。

(6)管委会及委员会的职责以条例的形式另行规定。

30、警告、投资许可的中止及撤销

(1)管委会应:

a、如工业园开发商、运营商违反了开发、运营许可的规定、为执行本公告颁发的条例、法令等,管委会应向开发商、运营商发出警告,限其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整改措施。

b、如工业园开发商、运营商未能依据本条第1款a项采取整改措施的,管委会可以暂停其营业,直至其采取整改措施。

(2)如工业园开发商、运营商未能依本条第1款b项采取整改措施,且有如下情形的,管委会可撤销开发或运营许可:

a、宣布破产;

b、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陈述获得开发或运营许可的;

c、未能依协议开发土地或管理工业园的。

d、通知主管部门其停止经营活动的。

(3)撤销开发或经营许可后,通过租赁取得的土地需返还出租方。

(4)开发或经营许可的撤销直接导致开发或许可协议的终止。

(5)投资委员会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a、如工业园入驻企业违反了入驻许可的规定、为执行本公告颁发的条例、法令等,投资委员会应向入驻企业发出警告,限其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整改措施。

b、如工业园入驻企业未能根据本条第1款a项的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投资委员会有权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时间暂停其营业,直至其采取整改措施为止。

(6)如工业园入驻企业未能依据本条第5款a项采取整改措施,且存在如下情形的,投资委员会可撤销其入驻许可:

a、宣布破产;

b、证明其是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陈述获得入驻许可的;

c、未能依协议开发土地的;

d、自愿通知主管部门其停止经营活动的。

(7)许可的撤销直接导致其享有本公告赋予的权利。

31、投诉处理

(1)任何工业园开发商、运营商、入驻企业、工业园居民对主管部门处理措施不满的,可直接向投资委员会进行投诉。

(2)本条第1款投诉须在主管部门采取的措施发生之日起30日之内进行。

(3)投资委员会须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回复。

(4)如对投资委员会不满,且在投资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之内投诉的,管委会须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回复。

(5)对管委会决定不满的一方,可在收到管委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6)投诉及回复的方式以条例的形式另行规定。

第八章其它

32、颁布条例及法令的权力

(1)部长理事会可就工业园激励等措施颁布条例及其它条例。

(2)为执行本公告及本条第1款所述条例,管委会可颁布法令。

33、过渡条款

(1)本公告生效后,如已有经济发展区或信息技术园符合工业园规划标准且受本公告管辖,应被视为工业园。

(2)以下协议或激励措施优先适用:

a、政府与工业区、工业园开发商、运营商签署的协议;

b、政府给予工业区、工业园开发商、运营商、入驻企业的激励措施。

(3)在投资委员会根据本公告及条例确认之前,任何关于经济发展区、工业园的申请均应视为未定状态。

(4)工业园投资发展集团视为依本公告设立。

34、法律条文冲突的效力

任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公告、条例、法令、惯例等均无效。

35、生效日

本公告自在FEDERALNEGARITGAZETTE刊登之日起生效。

亚的斯亚贝巴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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