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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No./埃塞投资公告
第二部分:部长理事会条例NO./投资激励及投资领域
第一部分:
No./埃塞投资公告
鉴于:为提高国内产能、加速经济发展、提高国民生活标准,鼓励及扩大投资,尤其是制造业行业的投资,已变得非常必要。
鉴于:有必要加速资本流动及技术向国内转让。
鉴于:有必要通过加强投资环境的竞争力,平衡各地区的投资及社会福利。
鉴于:有必要通过增加监督系统确保投资许可及激励措施被恰当应用。
鉴于:投资管理系统应透明高效。
鉴于:一致认为,经济发展区的建立,通过创立有竞争力的条件整合了制造业,吸引并扩大了投资。
鉴于:有必要就已有投资法进行修订。
根据宪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特制定本公告,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1、简称
本公告可简称投资公告No./。
2、定义
(1)投资是指投资者为新建企业、扩大产能或产业升级投入的现金、实物或两者的组合。
(2)企业是指为赢利而设立的一种经济形式。
(3)资本是指本国或外国货币、票据、机器设备、建筑物、流动资金、财产权、专利权或其它资产。
(4)投资者是指在埃塞境内有投资的埃塞人及外国人。
(5)国内投资者是指埃塞国民及根据相关法律被视为埃塞国民的外国人,包括政府、公有企业及社会团体。
(6)外国投资者是指在埃塞投资了外国资本的外国人或完全由外国人所有的企业,或外国人(包括愿意享受外国人待遇,且在境外永久居住的埃塞人)与埃塞人共同投资的企业。
(7)外国资本是指从境外获得的资本,也包括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分红再投资。
(8)扩大是指已有企业产能、服务能力至少提高50%;升级是指已有企业通过引入新的生产线或服务线,使得产品种类或服务种类增加%。
(9)公有企业是指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份或财产份额由联邦或地方政府拥有的企业。
(10)技术转让是指产品制造、工艺适用或改进、服务提供的系统知识的转让,包括管理、技术知识及市场知识,但不包括单纯的货物销售及租赁。
(11)以出口为目标与外国企业之间的非股权合作是指国内投资者与外国企业签订的以%出口为目标的协议,此类合作中外国企业需提供如下一种或几种服务:
a、海外市场进入保证;
b、符合海外市场需求的产品生产方法;
c、海外市场知识;
d、出口管理知识;
e、原料提供策略及出口产品的生产投入。
(12)政府指联邦政府及地方政府。
(13)“地方”指联邦宪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的州,包括亚的斯亚贝巴及德雷达瓦。
(14)局是指根据部长理事会建立的埃塞投资局。
(15)投资委员会是指投资局最高管理层。
(16)投资主管机构是指投资局或州一级政府中被授权颁发投资许可的执行机构。
(17)工业发展区是指由投资主管机构规划用于发展相同、相似或相关行业的特定区域,或者在有规划的已完成诸如公路、电力、水等基础设施及激励措施的特定区域,用于发展多种行业,以促进工业发展,减轻环境污染,通过有规划且系统的方式加强城市及郊区土地发展。
(18)为方便起见,本公告中“男性”称谓的表述包括女性。
3、适用范围
本公告不适用于矿产及石油的勘探及发展。
4、管辖
(1)以下投资归投资管理局主管:
a、完全由外国人进行的投资;
b、埃塞国民与外国人共同进行的投资;
c、由外国人进行的投资,该外国人原籍并非埃塞国籍,但依据本公告第2条第5款享受埃塞国民待遇。
d、埃塞国民在享有投资激励的特定区域进行的且需要从相关主管机构获得投资许可的投资。
(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航空、发电、变电、输电投资许可的颁发、更新、替换及取消由埃塞民航局、电力局分别代替投资局执行。
(3)埃塞民航局、电力局应:
a、履行依本条第2款授权的职责;
b、向投资局转发向代表团提供的服务信息。
(4)本条第1、2款之外的投资归地方投资主管机构管辖。
第二章
投资目标及领域
5、投资目标
通过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社会发展提高埃塞国民的生活水平,具体为:
(1)加速国家经济发展;
(2)开发国家巨大的自然资源;
(3)通过提高产量、生产能力及服务能力扩大国内市场;
(4)通过鼓励提供出口产品及服务的数量、品种及质量进行创汇;通过在埃塞生产进口替代型产品节省外汇。
(5)促进埃塞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平衡及综合经济活动,加强经济领域的跨部门协作;
(6)提高私有领域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7)使外国投资在埃塞国家经济发展中发挥其作用。
(8)提高埃塞国民就业机会;加速技术往埃塞转移。
6、仅限埃塞政府独资或合资的领域
(1)以下为仅限埃塞政府单独投资的领域:
a、通过国家综合电网系统进行的变电及输电;
b、除快递业之外的邮政服务;
c、能提供载客人数超过50人的航空服务。
(2)以下领域允许私有企业与埃塞政府联合投资:
a、武器、炸药的制造;
b、通讯服务。
(3)部长理事会在任何必要时,可通过颁布条例的形式,决定将本条第1、2款领域放开给私有部门。
7、仅限埃塞国民投资的领域
由部长理事会以条例的形式确定仅限埃塞国民投资的领域。
8、允许外国人投资的领域
由部长理事会以条例的形式确定允许外国人投资的领域。
9、与政府合资的投资
私有化及公共企业监督局收到私有部门关于与政府合资的建议后,应转交贸易部做决定,如贸易部批准后,应指定相关公共企业参与合资。
第三章
投资形式及外国投资资金要求
10、投资形式
(1)投资可采取以下任一方式:
a、独资;
b、在埃塞或境外设立的经济组织;
c、根据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共企业;
d、根据相关法律设立的合作社。
(2)任何采取本条第1款形式的投资均需根据公司法等进行注册。
11、外国投资者最低投资金额要求
(1)根据本公告进行投资的外国人,每个项目最低投资额为20万美元;
(2)如采取外国人与埃塞国民合资经营的形式,每个项目最低投资额为15万美元;
(3)外国人投资建筑、工程设计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测试、分析或出版的:
a、如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最低投资额为10万美元;
b、如外国投资者与埃塞国民合资的,最低投资额为5万美元。
(4)外国投资者利用在埃塞境内所获投资利润或分红再投资的,不受最低投资额限制。
(5)任何给埃塞带来投资款的投资者需在投资局进行注册,并获得注册登记证书;投资局应向埃塞国家银行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投资许可
12、投资许可的要求
(1)以下投资者需取得投资许可
a、外国投资者;
b、埃塞国民与外国人合伙进行的投资;
c、非埃塞国籍的外国公民,但根据本公告第2条第5款视为埃塞本国投资者的;
d、埃塞国民在有激励政策的领域进行的投资,且愿意享受该等激励的。
(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除本条第1款c项的外国人外,符合下述条件时,无需获得投资许可即可进行投资:
a、在无激励政策的领域进行的投资;
b、在有激励政策的领域进行的投资,但自愿放弃享受该等激励。
(3)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拟收购已有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获得贸易部的批准。
(4)贸易部在收到本条第3款的收购申请后,无论是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收购,均应核查拟被收购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是否允许外国人进行投资、本公告规定的最低投资额、商事注册及营业执照公告的其它要求是否满足。
(5)贸易部根据本条第4款完成核查后,应:
a、认为申请符合要求,且收到相关费用后,更换营业执照并登记股权转让信息;
b、认为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并解释原因。
13、埃塞国民的投资许可申请
埃塞国民申请投资许可的,应向相关主管机构提交申请表及以下文件:
(1)如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书;
(2)如由自然人作为主体进行投资的,需提交其ID复印件,或能证明其埃塞国民的身份信息复印件,及两张护照尺寸的照片;
(3)如由经济组织作为主体进行投资的,需提交备忘录及公司章程的复印件,如该经济组织尚未完成注册的,需补充提交自然人股东ID复印件,或能证明其埃塞国民身份信息的复印件。
(4)如由公有企业作为主体进行投资的,需提交其设立所依据的条例复印件,或者备忘录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5)如由合作社作为主体进行投资的,需提交其公司章程复印件。
14、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许可申请
(1)外国投资者申请投资许可的,应向投资局提交申请表及以下文件:
a、如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书;
b、如以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的,需提交可证明其身份的护照信息页复印件及两张最新的护照尺寸的照片。
c、如为永居境外的且愿意以外国投资者对待的埃塞国民作为主体进行投资的,需提交能证明其定居国外证明的复印件。
d、如以在埃塞设立的经济组织作为投资主体的,需提交:
①需提交备忘录及公司章程的复印件,如该经济组织尚未完成注册的,需补充提交可证明每位股东身份的护照信息页复印件及总经理两张最新的护照尺寸的照片。
②当该经济组织中存在享受埃塞国民待遇的外国人时,需提供能够证明其埃塞国民投资者身份信息的复印件。
③当其为境外设立的经济组织内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时,需提供母公司的备忘录、公司章程或类似文件及商事登记证书的复印件;母公司权力机构做出的授权该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埃塞进行投资的会议决议复印件。
e、如由境外设立的外国经济组织的埃塞分支机构进行投资的:
①母公司备忘录、公司章程或类似文件的复印件;
②分支机构总经理授权书复印件;分支机构总经理两张护照尺寸大小的照片;可证明总经理身份的护照信息页复印件或分支机构代理的ID复印件;经济组织商事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母公司权力机构做出的授权在埃塞进行投资的会议决议复印件。
f、由埃塞国民与外国人共同进行的投资,除了提交本条第1款d项资料外,如有需要,需提供该埃塞国民ID复印件,或能证明其埃塞国民身份信息的复印件
g、如投资局认为需要时,应提交投资者的经济状况、身份及简历信息。
(2)本条第1款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如为在埃塞境外取得的,需在资料形成所在国及埃塞进行公证、认证。
(3)当个人申请的投资许可因工程延误被取消时,投资局需核查延误的原因及取消是否已纠正。
15、产能扩大或升级的投资许可申请
已有企业产能扩大或升级申请投资许可的,需提交申请表,并向投资局提交如下文件:
(1)如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书;
(2)如已有企业为独资形式的,需提交可证明股东身份的护照信息页复印件或埃塞国民的ID或其埃塞国民投资者信息的复印件;及两张护照尺寸大小的复印件。
(3)如投资主体为经济组织时,需提交公司的备忘录、公司章程复印件及总经理两张最新的护照尺寸大小的照片。
(4)已有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6、投资许可的签发
(1)在收到依本公告第13、14、15条所做的申请后,相关投资主管机构依据本公告、条例及相关法律在核查拟投资项目后,应:
a、认为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的,在投资者缴纳相关费用后,签发投资许可;
b、如认为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书面告知投资者并解释原因。
(2)投资主管机构签发投资许可后,应通知其它相关部门以便其跟进后续事项。
(3)投资许可持有人在尚未开始生产或提供服务前无需获得营业执照。
(4)未获得投资主管机构的书面同意前,不得转让投资许可。
(5)如转让投资许可,或就投资许可的内容进行修改的,需获得投资主管机构的批准。
(6)任何投资者不得同时持有外国人投资许可及埃塞国民投资许可。
17、投资许可的更新
(1)产品开始生产或服务开始提供前每年须更新一次投资许可;
(2)投资许可仍有效的前提下,投资许可的更新须在每年年末最后一个月内完成更新。
(3)项目启动或完成的延误有足够合理的理由时,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投资局应更新其投资许可。
(4)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投资者在取得投资许可两年内未启动项目的,均无条件取消投资许可。
18、项目启动后的转让
(1)任何投资者在其项目启动后尚未取得营业执照前拟转让项目的,应向投资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且需得到批准后才能转让。
(2)拟根据本条第1款转让项目的,除提交申请表格外,还需提交:
a、更新后的投资许可;
b、经公证的项目转让协议;
c、如有需要,需提供土地转租协议
19、投资许可的中止或撤销
(1)如投资者违反了本公告或为执行本公告颁布的条例、法令时,相关主管机构可暂停投资许可,直至投资者采取更正措施;
(2)如相关投资主管机构确认存在如下情形,可撤销投资许可:
a、投资者欺诈或通过提交虚假信息或陈述获得投资许可;
b、投资激励措施被滥用或违法转让给他人使用;
c、投资者无充分合理的理由违反了本公告第17条的规定未能更新投资许可的;
d、投资者连续两个周期未能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的;
e、项目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启动,且投资局认为项目未来无可操作性的。
(3)根据本条撤销投资许可的,相关投资主管机构应通知其它管理部门。投资许可撤销后,投资者立即丧失所有投资权利。
(4)投资许可被撤销后一月内,投资者应向埃塞税务局及其它主管部门退还其享有的所有权益。
(5)除颁发投资许可的投资主管部门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暂停或撤销投资许可。
(6)投资许可被撤销一年内,投资者不能获得新的投资许可。
20、报告及配合义务
持有投资许可的投资者,应:
(1)每三个月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其项目进展报告;
(2)如投资主管机构需要,提交其它投资活动信息。
第五章
技术转让及与埃塞国民投资者合作协议的备案
21、技术转让协议
(1)如投资者签署了与其投资相关的技术转让协议时,应向投资局进行注册备案;
(2)根据本条需注册备案的技术转让协议,需满足如下条件:
a、由技术受让方签字的申请表;
b、经公证的技术转让协议复印件;
c、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技术受让方的投资许可复印件;
d、技术提供方的注册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资局在收到依本条第2款提交的注册备案申请后,应向投资者签发注册登记证。
(4)未依本条在投资局注册备案的技术转让协议无法律效力。
(5)投资局须向相关联邦主管部门告知依本条注册备案的技术转让协议。
22、以出口为目的与外国企业签订的非股权合作协议
(1)任何国内投资者与外国企业签订的以出口为目的的非股权合作协议均需向投资局注册备案;
(2)根据本条申请注册的协议需满足如下条件:
a、国内投资者签字的申请书;
b、国内投资者与外国企业签订的经公证的协议;
c、国内投资者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投资许可的复印件;
d、外国企业的注册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资局在收到满足本条第2款的申请后,向投资者签发注册备案证明。
(4)未依本条向投资局进行注册的协议无法律效力。
(5)投资局须向相关联邦主管部门告知依本条注册备案的合作协议。
第六章
投资激励、担保及保护
23、投资激励
(1)部长理事会本着本公告第5条目标制定的条例应确定投资激励措施。
(2)依本条第1款制定的条例应明确激励措施的种类及程度。
24、不动产所有权
(1)尽管有民法第条至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或享受埃塞国民待遇的外国人有权拥有住宅或其投资必须的其它不动产。
(2)本条第1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本公告颁发前已投资的情形。
25、投资担保及保护
(1)除非为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任何投资不得被征用或国有化。
(2)如为公共利益确须对投资征用或国有化的,须根据市场价值提前支付足够的赔偿金。
(3)为说明本条意图,“国有化”与“征用”可替换使用,并须进行适当赔偿。
26、汇款
(1)就已批准的投资,任何外国投资者有权将下述汇出埃塞俄比亚的款项,以汇款日最高汇率兑换成可兑换货币:
a、投资产生的利润及分红;
b、境外投资的本金及利息;
c、依本公告第21条注册备案的技术转让协议进行的支付;
d、依本公告第22条注册备案的合作协议进行的支付;
e、向国内投资者进行股权转让的所得;
f、企业股权的全部转让或企业清算所得;
g、根据本公告第25条第2款向投资者做出的赔偿。
(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埃外合资经营的企业中本国投资者不得向境外汇款。
(3)企业的外籍员工可依据外汇管理法等将其工资及其它收入以可兑换货币汇向境外。
第七章
投资管理
27、投资管理机构
投资管理机构包括投资管理局及各个地区法律规定的地方投资管理机构。
28、投资局的权力
(1)投资局应作为投资事务的核心,促进、协调并提升投资活动;
(2)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创造高效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
(3)当存在对埃塞的潜在投资机会时,加强双边投资谈判及保护条例;在部长理事会同意该投资时,签署相关文件。
(4)以鼓励及促进投资,树立国家形象为目标:准备并分发宣传册、宣传片及其它资料等;在境内外组织展览、研讨会等或参加类似活动;组织培训等;
(5)为促进投资,加强投资者、联邦及地方政府部门及其它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协调。
(6)收集、整理、分析、更新任何与投资相关的信息。
(7)整理并宣传具体的投资机会,根据要求,提供投资撮合服务;
(8)根据外国投资者的注册资本,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签发、更新、取消投资许可;
(9)注册备案投资相关的技术转让协议;
(10)注册备案国内投资者与外国企业签订的以出口为目的的非股权合作协议;
(11)监督其签发投资许可的项目执行情况,确保投资者执行投资许可的条件,及投资激励用于正当途径。
(12)向投资者提供咨询建议、信息及技术支持等;为投资项目提供供应链信息。
(13)提供投后支持;监督相关办事机构的服务提供情况。
(14)为提供地方投资机构的办事水平,为其提供咨询服务及技术支持;组织联合咨询论坛等;
(15)提高投资者对本公告及为执行本公告颁布的条例、法令的了解;
(16)与其它政府部门合作解决投资瓶颈问题。
29、投资委员会的权力及职责
投资委员会应:
(1)监督、跟进本公告的实施及投资局的活动;
(2)决定与本公告执行相关的政策问题;
(3)如有必要,提议对本公告及为执行本公告而颁布的条例进行修订;
(4)如有必要,为执行本公告而颁布相关的条例及法令;
(5)决定投资者对投资局最高执行官的投诉;
(6)如有必要,向部长理事会提议新的或更多的投资激励措施。
(7)如有必要,向部长理事会提议放开外国人投资领域。
30、一站式服务
(1)投资局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其颁发投资许可的依据本公告第4条从事制造业的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
(2)如有必要,投资局可代表相关联邦或地方主管部门提供如下服务:
a、关税减免;
b、建筑许可的签发;
c、备忘录、公司章程及其修订的公证;
d、签发、更新、修改、替换、取消商事登记证书;
e、商号或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更改、替换、或取消;
f、向外籍员工颁发、更新、替换、或取消工作许可;
g、颁发营业执照;
h、工程承包商的分级;
i、TIN号的核准。
(3)投资者获发营业执照前,本条第2项c-f项的更改、更新、替换或取消只能由投资局执行。
(4)投资局可为投资者提供如下服务:
a、执行投资者基于投资项目的土地申请;
b、执行投资者的贷款申请;
c、执行外国投资者的居住许可申请;
d、执行投资者关于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批准的申请;
f、执行投资者关于水、电、通讯服务的申请;
(5)为了执行本条第4款,相关联邦主管部门应建立投资咨询台加速办理投资局转交的投资者相关请求;地方投资机构也可采取类似措施。
(6)除本条第5款措施外,联邦及地方投资主管机构应采取其它必要措施协助投资局履行本条第4款职责。
(7)收到依据本条第2款所做出的申请后,投资局依相关法律规定完成核查后,应:
a、当认为申请合理且收到相关费用后,应签发必要文件;
b、如认为申请不合理的,应书面告知决定并解释原因。
(8)投资局在提供了本条第2款服务后,应告知相关联邦及地方主管部门进行后续跟进。
(9)除满足其它法律规定的要求外,投资者如需获得投资局颁发的投资许可,须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
(10)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也可以向投资者提供本条所述之一站式服务。
31、投资信息
(1)相关联邦及地方主管部门应向投资局及地方投资主管部门传达关于项目土地需求、外国投资资本的流入、及其它最新的投资信息,以便其更好地履行本公告规定的职责及义务;
(2)地方投资主管机构应向投资局转发该地区的潜在资源及投资机会信息,并定期汇报当地的投资活动情况;
(3)如有必要,相关投资主管部门应整理、分析并宣传本条第2款的信息。
(4)如投资主管部门需要,任何联邦及地方主管部门均有义务提供投资相关信息。
32、投诉处理
(1)任何投资者均可投诉与其投资相关的任何投资主管部门;
(2)投资者如对相关投资主管部门决定不满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投资委员会或地方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八章
工业发展区
33、工业发展区的建立
(1)为确立工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联邦政府应在各个州建立工业发展区;
(2)工业发展区应由联邦政府投资兴建;如有必要,可与私营部门联合投资;
34、工业发展区的管理
(1)由部长理事会以条例的形式确定工业发展区的管理及监督机构;
(2)根据本条第1款设立的机构,应遵守本公告或依本公告颁布的条例规定的程序、批准的规划及国家协定等,向部长理事会提议减少或增加工业发展区。
(3)当本条第2款所述提议被批准后,基于以下目的,工业发展区内或邻近的租赁土地可被征用:
a、将土地纳入已有工业发展区内;
b、打通进入工业发展区的通道;
c、保护自然资源、遗址等。
35、工业发展区相关的条例
(1)联邦政府中从事工业发展区开发活动的部门,须根据部长理事会通过的条例设立;
(2)关于工业发展区的规划、标准、园区边界划定,园区入驻企业的权利义务;政府提供的服务及监督;园区建设及监督;本公告规定之外的激励措施;及本章内容的执行等由部长理事会以条例形式决定。
(3)除非本章或为执行本章内容而颁布的条例另有规定,本公告的规定适用于工业发展区。
第九章
其它
36、贷款及外汇利用
(1)取得境外贷款的投资者需向埃塞国家银行备案;
(2)为投资需要,任何外国投资者可依据埃塞国家银行的法令在当地银行开设并使用外币账户。
37、外籍员工的雇佣
(1)因业务需要,任何投资者均可雇佣适量的外籍员工。
(2)根据本条第1款雇佣外籍员工的雇主,有义务通过培训在一定时间内用埃塞籍员工替代外籍员工。
(3)尽管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雇佣外籍员工从事高层管理,且无任何限制。
38、遵守其它法律及环境保护的义务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活动时,应遵守埃塞法律规定,尤其是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
39、制定条例的权力
为实施本公告,部长理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条例。
40、被废止及不适用的法律
(1)No./的投资公告及相关修订不再适用。
(2)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法律及惯例均不再适用。
41、生效日
本公告自在theFederalNegaritGazeta刊登之日起生效。
亚的斯亚贝巴年9月17日
第二部分:
部长理事会条例NO./投资激励及投资领域
本条例依埃塞俄比亚联邦执行机构编号为No./的公告及编号为No./的公告第39条制定。
第一章
总则
1、简称
本条例可被称为部长理事会条例No./---投资激励及投资领域条例。
2、定义
除非本条例另有规定:
(1)公告是指编号为No./的投资公告;
(2)公告第二条的定义适用于本条例;
(3)局是指依编号为/的部长理事会条例重建的埃塞投资局;
(4)委员会是指编号为/的部长理事会条例第6(1)所指投资委员会;
(5)生产资料指用于生产产品、提供服务的机器、设备及配件,亦包括车间及实验室所需必要机器及设备;
(6)建设材料指投资项目建设所必须的基本材料;
(7)关税包括对进口货物征收的间接税;
(8)所得税是指对商业利润征收的税,由联邦政府、地方政府分别或共同分类征收。
3、国民投资领域
(1)以下领域仅限埃塞俄比亚国民进行投资:
a、银行、保险、小额贷款及储蓄服务;
b、物流包装、货代、船代服务;
c、广播服务;
d、大众传媒服务;
e、律师及法律咨询服务;
f、埃塞传统医学;
g、广告、市场营销及翻译服务;
h、使用运载能力超过50人的客机的空运服务。
(2)如商业组织的全部资本均为埃塞国民持有,则该商业组织在适用本条例第3条第1款时,等同埃塞国民待遇。
4、允许外国人投资的领域
(1)附录除1.3.3、1.4.2、1.7、1.11.3、1.11.4、5.3、6.2、8.2、9.2、9.3及第12条之外的领域,外国人均可投资;
(2)尽管有本条例第4条第1款的规定,除公告第6条第1款、第2款及本条例第3条第1款外,委员会仍可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本条例附录所列领域之外进行投资;
(3)根据本条例第4条第1款、第2款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如商业确有需要,可申请一辆公路商用车。
第二章
投资激励
第一节所得税减免
5、新设企业的所得税减免
(1)任何新设企业均可依据附录享受所得税减免;
(2)在以下地区新设企业的:
a、甘贝拉州;
b、本尚古勒-古马兹州;
c、阿法尔州(但阿瓦什河左右两岸15公里以内的地区除外);
d、索马里州;
e、奥罗米亚州的Guji和Borena区;
f、南方各族州的SouthOmoZone,Segen(Derashe,Amaro,KonsoandBurji)AreaPeoplesZone,Bench-MajiZone,ShekaZone,DawroZone,KaffaZone或Konta及BasketoSpecialWoredas。
在附录给予的所得税减免期结束后仍可再享受连续3年30%的所得税减免期。
6、已成立企业扩大产能或升级的所得税减免
根据公告第2条第8款的规定,已成立的企业扩大产能或升级的,扩大产能或升级后新增加的收入部分依附录享受所得税减免。
7、出口产品或服务的所得税减免
出口产品(包括服务)达总产量60%以上的出口商(包括向出口商提供原材料或服务的企业),在附录给予的所得税减免期结束后仍可再享受连续2年的所得税减免期。
8、投资激励减少的情形
虽有本条例第5、6、7的规定,对于从事生产行业、信息与通讯科技行业的企业,如未能自建场地进行生产或提供服务的,其所享受的所得税减免期应在附录所列年限基础上减少一年。
9、提供信息的义务
依本条例第5、6、7条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的投资者,均须向相关税务主管部门提交必要信息。
10、所得税减免期的计算
(1)所得税减免期自投资者开始生产或提供服务之日起计算;
(2)为方便本条例第10条第1款的执行,投资主管机构应通知相关税收征收部门企业开始生产或提供服务的起始日。
11、所得税减免期的纳税申报
所得税减免期内,企业应每年向税收征收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如实告知收入情况。
12、亏损结转
(1)在所得税减免期内发生亏损的企业,可在所得税减免期后进行亏损结转,但允许亏损结转的期限仅为所得税减免期一半的期限;
(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为方便计算亏损结转期间,半年可视为一个完整的所得税期间;
(3)尽管有本条第1、2款的规定,可进行亏损结转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节关税减免
13、生产资料及建设材料的关税减免
(1)附录中除第7、11、14、15之外的领域,企业新建、扩建或升级的,均可免税进口生产资料及建设材料;
(2)为方便本条第1款的执行,投资者可提前提交需免税进口的生产资料及建设材料名单,获得相关投资主管机构的审批;
(3)如享有免税进口生产资料及建设材料的投资者选择在当地生产企业采购的,应退还原料(指当地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生产时进口的原料)进口时征收的关税;
(4)根据本条款享有税收减免的投资者,有权在项目开始之日起5年内进口不超过生产资料总价值15%的配件。
14、机动车进口的关税减免
机动车进口的关税全部或部分减免由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行业种类及特点等以法令的形式决定。
15、免税进口货物的转让
(1)免税进口的生产资料、建设材料或机动车可转让给同样具有免税资格的人;
(2)尽管有前述15(1)的规定,在补足关税的情况下,免税进口的生产资料、建设材料或机动车可转让给不具有免税资格的人;
(3)投资者可再次出口免税进口的生产资料、建设材料或机动车;
(4)如投资者违背了本条规定,将根据关税公告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
其它
16、被废止及不适用的法律
(1)编号为No.84/的投资激励及投资领域(及相关修订)废止适用;
(2)其它条例、法令或实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17、过渡条款
(1)尽管有第16条的规定,依编号为No.84/的投资激励及投资领域及依其颁发的法令赋予的激励待遇仍有效;
(2)当依编号为No.84/的投资激励及投资领域及依其颁发的法令赋予的激励待遇尚未过期,且比本条例更有利于投资者时,投资者应告知相关投资管理机构;
18、生效日
本条例自在FederalNegaritGazettek刊登之日起生效。
亚的斯亚贝巴年9月29日
附录
投资领域及税收减免
序号
投资领域
亚的斯亚贝巴及奥罗米亚州靠近亚的斯亚贝巴的特别地区
其它地区
1
制造业
1.1食品加工业
1.1.1肉及肉制品生产;
1.1.2鱼及鱼肉制品加工;
1.1.3水果及蔬菜的加工;
1.1.4食用油的加工;
1.1.5牛奶及奶制品的加工;
1.1.6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加工;
1.1.7干豆、油籽或谷物加工(面粉除外);
1.1.8其它食品加工。
免税期3年
免税期5年
1.1.9糖的生产
免税期5年
免税期6年
1.1.10巧克力、糖果、饼干及其它甜食(冰激凌及蛋糕除外)的加工制造;
免税期1年
免税期2年
1.1.11通心粉、意大利面或类似食品的加工制造;
免税期3年
免税期5年
1.1.12儿童食品、烘烤或碾磨咖啡、可溶咖啡、茶、酵母、醋、蛋黄酱、人造蜂蜜、含碘盐或类似食品的加工制造;
1.1.13动物饲料的加工制造。
免税期2年
免税期4年
1.2饮料行业
1.2.1酒精饮料的生产;
免税期1年
免税期2年
1.2.2葡萄酒的生产;
免税期3年
免税期4年
1.2.3啤酒及啤酒麦芽的生产;
免税期2年
免税期3年
1.2.4软饮料、矿泉水或其它瓶装水的加工生产。
免税期1年
免税期2年
1.3纺织业及纺织品加工业
1.3.1棉、羊毛、丝及类似纺织纤维的制作和纺织;
免税期4年
免税期5年
1.3.2纺织品的织造、整理和印花;
免税期5年
免税期6年
1.3.3织物、纱、经纱、服装等纺织产品的漂白、染色、缩绒、放缩处理、丝光处理或修整;
免税期3年
免税期4年
1.3.4其它纺织品成品加工;
免税期2年
免税期3年
1.3.5针织和钩针织物的制造;
1.3.6除服装之外的,其它人造纺织品的加工生产;
1.3.7地毯的生产。
免税期4年
免税期5年
1.3.8服装(包括运动服)的生产
1.3.9纺织产品配饰的生产
免税期5年
免税期6年
1.4皮革及皮革制品业
1.4.1兽皮制革到成品阶段
免税期5年
免税期6年
1.4.2兽皮制革未至成品阶段
免税期0年
免税期0年
1.4.3皮革制品的加工(行李箱、手提包、皮球及类似制品)
1.4.4皮鞋加工
1.4.5皮革制品配饰的加工
免税期5年
免税期6年
1.5木材加工业
木材加工业(锯末及木材半成品组装除外)
免税期2年
免税期3年
1.6造纸及纸制品的加工
1.6.1纸浆的生产
1.6.2纸的生产
免税期5年
免税期6年
1.6.3包装纸的生产
免税期3年
免税期4年
1.6.4其它纸制品的生产
免税期1年
免税期2年
1.7印刷业
免税期0年
免税期0年
1.8化工业
1.8.1基础化工品的生产(包括乙醇)
1.8.2肥料或氮化合物的生产
免税期5年
免税期6年
1.8.3塑料、合成橡胶初级产品的生产
1.8.4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的生产
免税期3年
免税期5年
1.8.5颜料、光亮剂或类似涂料;打印、书写或绘画所用墨水或胶泥等的生产
1.8.6肥皂、清洁剂;清洁及抛光用品;香水及厕所用品的生产
免税期2年
免税期4年
1.8.7人造纤维的生产
免税期1年
免税期1年
1.8.8其它化工品的生产(如催化剂、爆炸物、摄影胶卷及类似产品)
免税期1年
免税期1年
1.9基本医药产品及药物制剂行业
1.9.1基本医药产品及药物制剂的原料生产
免税期5年
免税期6年
1.9.2药物的生产及配制
免税期4年
免税期5年
1.10橡胶及塑料行业
1.10.1橡胶产品的生产
免税期3年
免税期5年
1.10.2用作建筑材料、机动车或其它工业产品原料的塑料产品的生产;用作灌溉、饮用水供应及污水处理系统的塑料管或塑料配件的生产。
免税期4年
免税期5年
1.10.3除塑料购物袋之外的其它塑料产品
免税期1年
免税期2年
1.11其它非金属矿物产品行业
1.11.1玻璃及玻璃制品的生产
1.11.2陶瓷产品的生产
免税期4年
免税期5年
1.11.3水泥的生产
免税期0年
免税期4年
1.11.4粘土及水泥产品的生产
免税期0年
免税期0年
1.11.5大理石及石灰石的切割、塑形及成品
免税期1年
免税期2年
1.11.6石灰、石膏及类似涂料的生产
免税期0年
免税期2年
1.11.7磨石、玻璃砂纸、吸音或隔热材料的生产
免税期1年
免税期2年
1.12基础金属业(金属采矿业除外)
1.12.1基础钢铁的生产
免税期5年
免税期6年
1.12.2基础的稀有及其它非稀有金属的生产
免税期3年
免税期4年
1.12.3钢铁的铸件
免税期4年
免税期5年
1.13金属产品铸造业(机器装备除外)
1.13.1结构性金属制品、大容器、油箱或蒸汽发生器等的生产
免税期3年
免税期4年
1.13.2除用于屋顶的波纹金属板及钉子外的其它金属产品铸造,如小金属件及类似产品等
免税期1年
免税期2年
1.14计算机、电子及光学产品
1.14.1电子元器件及电子版的生产
免税期4年
免税期5年
1.14.2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的生产
1.14.3通讯设备的生产
1.14.4家用电器的生产,如电视机、DVD、收音机及类似设备
免税期3年
免税期4年
1.14.5衡量、测试、航行、操控设备或手表及钟表的生产
1.14.6医用设备的生产(放射器、电子医疗或电治疗设备的生产)
免税期3年
免税期4年
1.14.7光学仪器或影像仪器的生产
1.14.8磁媒介或光媒介的生产
免税期2年
免税期3年
1.15电子产品
1.15.1电动机、发电机、变压器或配电设备或控制装置的生产
免税期4年
免税期5年
1.15.2蓄电池或电池的生产
1.15.3电线、电缆(包括光纤维)及相关产品的生产
1.15.4电子照明设备的生产
1.15.5家用电子器械的生产
1.15.6其它电子设备的生产
免税期2年
免税期4年
1.16机器设备
1.16.1通用设备的制造(发动机、搬运设备、抽水机及类似设备)
1.16.2特种设备的制造(如用于农业、食品加工业;饮料、纺织、采矿等)
免税期5年
免税期6年
1.17车辆、拖车及半挂车
1.17.1机动车的生产
免税期2年
免税期3年
1.17.2机动车、拖车及半挂车的主体及其它组成部分生产
1.17.3机动车的零配件生产
免税期3年
免税期4年
1.17.4轨道车或火车的生产
免税期5年
免税期6年
1.17.5其它交通设备如船、自行车、摩托车及类似产品的生产
免税期2年
免税期3年
1.18办公及家用家具的生产(陶瓷产品除外)
1.19其它设备的生产(珠宝及相关产品;乐器、体育用设备、游戏产品、玩具等类似产品)
免税期1年
免税期2年
1.20集成制造
免税期4年
免税期5年
2
农业
2.1农作物种植
2.1.1年度农作物的种植
2.1.1.1谷物、豆科植物、油籽、大米的种植
免税期0年
免税期3年
2.1.1.2蔬菜及草药的种植
免税期3年
免税期4年
2.1.1.3纤维农作物的种植
免税期0年
免税期5年
2.1.1.4其它年度农作物种植(动物饲料、药用农作物、辛辣/芳香作物及类似作物种植)
免税期2年
免税期年
2.1.1.5认证种子的种植
免税期3年
免税期4年
2.1.2季度植物的种植
2.1.2.1鲜花种植
2.1.2.2季度水果的种植,如草莓、蓝莓或类似农作物
免税期3年
免税期4年
2.1.2.3季度辛辣/芳香或医用农作物的种植,如黑胡椒及类似产品
免税期0年
免税期4年
2.1.3多年生植物的种植
2.1.3.1多年生水果的种植,如芒果、鳄梨、香蕉、橘子、木瓜、葡萄、百香果等
2.1.3.2饮料农作物的种植,如咖啡、茶等
免税期0年
免税期5年
2.1.3.3其它多年生植物的种植,如橡胶树、棕榈树、麻风树等
免税期0年
免税期6年
2.2动物产品
2.2.1家禽饲养及其牛奶、蛋、羊毛等的采集
免税期3年
免税期4年
2.2.2野生动物的饲养及其牛奶、蛋、羊毛等的采集
免税期0年
免税期3年
2.2.3蜜蜂的养殖及蜂蜜的采集
免税期2年
免税期4年
2.2.4丝的生产
2.2.5人工湖养鱼(水产养殖)
免税期3年
免税期4年
2.3动植物混合养殖
免税期3年
免税期4年
2.4植树
免税期8年
免税期9年
3
信息与通讯技术具体领域的税收减免由信息科技部以法令形式决定
免税期4年
免税期5年
4
发电、输电及配电
免税期4年
免税期5年
5
酒店及旅游业
5.1星级酒店(含度假村酒店)、汽车旅馆、普通旅馆及饭店
免税期0年
免税期0年
5.2一级旅游业务
免税期0年
免税期0年
5.3一级以下旅游业务
免税期0年
免税期0年
6
施工承包
6.1一级施工承包(包括水井矿山勘查钻探)
6.2一级以下施工承包(包括水井矿山勘查钻探)
免税期0年
免税期0年
7
房地产
免税期0年
免税期0年
8
教育及培训
8.1在自有建筑内提供高中及以上教育
8.2在自有建筑内提供幼儿园、小学、初中及高中教育
8.3提供技术及职业培训服务,包括体育方面
免税期0年
免税期0年
9
健康服务
9.1在自有建筑内提供住院服务
9.2在自有建筑内提供诊断服务
9.3在自有建筑内提供临床服务
免税期0年
免税期0年
10
建筑及工程作品,技术测试及分析
10.1建筑及工程作品,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10.2技术测试及分析
免税期0年
免税期0年
11
出版
免税期0年
免税期0年
12
生产资料租赁,机动车除外
免税期0年
免税期0年
13
进口贸易
液化石油气及沥青的进口
免税期0年
免税期0年
14
出口贸易
除咖啡原材料、恰特草、油籽、干豆、稀有矿物质、市场上买到的兽皮、天然的林业产品及非投资者自己饲养的活山羊、绵羊、骆驼、牛、马等之外的出口贸易
免税期0年
免税期0年
15
批发
石油及其副产品的供应及自有产品的批发
免税期0年
免税期0年
完
译者:马晓艳
北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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